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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会员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会员的权利,规范会员的行为,促进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三条 本会设置会员部和十三个分支机构,负责对会员的联系和管理。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从事服装设计、服装制作、服装教学研究、服装展示和服饰资讯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 具备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特长。
第五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 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 获得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三) 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参与有关本会发展和建设问题的讨论;
(四) 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遵守会员条例,维护本会的利益和声誉;
(三) 向本会反映情况,完成本会委派的任务;
(四) 支持本会的发展,按期交纳会费。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需向秘书处递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第八条 会员入会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长审核。
第九条 会员证书由理事会授权本会会员部核发。
第十条 会员不能按期交纳会费或拒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交回本会会员证。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法令、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本会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本会纪律处分包括:警告、劝退、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的纪律处分由本会秘书处根据具体情节决定,会员的纪律处分由秘书处报请常务理事会批准,理事、常务理事的纪律处分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本会会员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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