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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办法

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
全国(国际)性模特大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职业模特队伍的健康发展,促进优秀模特人才脱颖而出,进一步规范各类模特赛事,加强行业引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服装设计协会职业模特委员会(以下简称“模特委员会”)负责修订、解释,只涉及T台和商用两类模特专业赛事,不包含选美活动。

第二章 比赛组织
        第三条 中国服装设计协会支持模特委员会成员单位举办各类模特大赛,选拔优秀人才,为职业模特提供广阔的展示和竞争舞台。
        第四条 举办全国(国际)性模特大赛应该主题健康明确、章程严谨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并取得有关主管单位的批准,主、承办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地位和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形象。
        第五条 全国性模特大赛的参赛选手来源应不少于10个省(市),国际性模特大赛的参赛选手来源应不少于10个国家或地区。
        第六条 全国(国际)性模特大赛参赛选手基本条件:
        一、年龄不得低于16周岁;
        二、男女身高分别不得低于172/160 CM;
        三、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
        四、具备9年以上基础教育学历。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七条 全国(国际)性模特大赛可分预赛、复赛和决赛。预赛主要依据参赛选手的基本身体条件进行评比,复赛和决赛主要通过对选手体态、文化素质、感知能力、表现能力等综合能力进行评比。
        第八条 全国(国际)性模特大赛的评委组成应体现专业性、独立性和代表性,评委数量不少于7人。
        第九条 全国(国际)性模特大赛应有完整的评审程序和评判规则。
        第十条 全国(国际)性模特大赛的评判过程和结果须经全体评委签字,并由指定律师或公证处确认方可生效。

第四章 成果认定
        第十一条  全国(国际)性模特大赛成果由模特委员会组织认定,各主办单位自主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成果认定的全国(国际)性模特大赛,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比赛规模和赛事组织符合本办法第三至第十条规定;
        二、总决赛评审现场须有模特委员会委派人员担任观察员。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应在比赛开始前一个月提交成果认定申请、大赛章程、组织架构、评审办法、评委名单、奖项设置和整体策划方案,并于比赛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比赛结果及总结报送模特委员会。
        第十四条  参加境外机构主办的国际性模特大赛应预先在模特委员会登记备案方可申报成果。
        第十五条  成功举办一届以上可提交申请进入预备认定阶段;连续举办三届直接进入认定阶段,经模特委员会审核符合认定条件,报请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给予认定成果。
        第十六条  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将通过官方网站及相关合作媒体,向社会公示并推荐已认定成果和正在进行成果认定的大赛名单。

第五章 认定支持
        第十七条  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对申请成果认定的全国(国际)性模特大赛,通过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主办,或模特委员会主办、承办、协办和支持等不同组织身份,给予工作支持。
        第十八条  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主办,以及模特委员会主办和承办的全国(国际)性模特大赛的赛事章程、评审办法、奖项设置和评委名单由模特委员会拟定,报请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批准,由模特委员会委派或指定人员监督执行。
        第十九条  模特委员会协办和支持的全国(国际)性模特大赛的赛事章程、评审办法、奖项设置和评委名单由主办单位制定,模特委员会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条  中国服装设计协会认定成果的全国(国际)性模特大赛前三甲获得者可优先申报获得“中国时尚大奖——年度最佳职业时装模特”参评资格;同时前三名奖获得者及优秀选手,将有机会由模特委员会在时装周大面试及协会其他活动中重点推广。
        第二十一条  中国服装设计协会认定成果的全国(国际)性模特大赛,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章程出现不公正评比、安全事故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况,将撤销认定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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